驗船制度(Ship Inspection System),俗稱驗船,由海事處船舶事務科本地船舶安全部轄下「本地船舶安全組」統籌,負責為本港水域和內河航限(珠江口水域)操作的本地船隻安全和新船建造時的檢查及有關法例制訂等工作。
渡輪方面,營辦商需為其船隊提供適當保養維修,在相關船隻通過海事處檢驗確定達至安全標準後,才可提供服務。
政策[]
法例規定,所有本地船隻(獲特別豁免的船隻除外)須先通過檢驗,以確保符合有關安全和環保法例規定。在發出牌照前的檢驗工作由海事處或特許合資格驗船師(負責低風險船隻)進行,海事處處長根據《檢驗規例》授權予驗船督察,為本地船隻進行檢驗及簽發「驗船證明書」。船隻圖則獲批並經驗船後,才可申請擁有權證明書和運作牌照。
渡輪、小輪、水上食肆等結構屬第 I 類別的本地船隻,須符合海事處處長依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8條核准和發出的《工作守則》列明之安全標準,通過檢驗才獲發牌。一艘載客超過60名的街渡新船隻,亦須遵照第 I 類別「小輪」運載相同客數的的圖則審批和檢驗標準。
小輪、渡海輪及同類西式客輪的驗船工作從前由牌照部屬下的海事主任及其助手負責,至1963年起大部分改由船舶安全部屬下的驗船督察執行。
船舶設計[]
設計船舶時會將船體分成多個船艙,而艙壁是分隔船艙的結構,分為水密艙壁及非水密艙壁兩種。水密艙壁除有強化結構的用途外,還會將船體分隔成多個水密船艙,令個別水密船艙因破損而入水時,水也不會流到其他船艙,保持船體有相當的剩餘浮力,令船隻不會沉沒或減慢船隻下沉。水密艙壁如需設有出入口,便需設置水密裝置如水密門,並須在船隻航行時保持關閉。[1]
海事處根據《商船 (本地船隻) 條例》(第548章) 發出《工作守則——第I、II及III類別船隻安全標準》,其中載列有關設置水密艙壁的詳細要求,包括本地領牌的渡輪或小輪須設置最少3道水密艙壁,其一設於艏尖艙位置,另外兩道分別設於輪機房的前後位置;而載客量達100人以上的渡輪和小輪,須符合破損穩性的要求,即當一個水密船艙破損時,船仍然有相當的剩餘浮力。這些規定與新加坡及日本對其本土船隻的要求相同。
本地領牌渡輪和小輪每年均須進行年度檢驗。海事處於進行年度檢驗時,會檢查船隻的水密艙壁,以及結構、主機和安全設備等方面,確保全部符合標準,才會發出「驗船證書」和牌照。
至於遠洋船隻方面,在香港註冊的遠洋客船(包括往返香港和澳門的高速船),以及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註冊的遠洋船隻,其水密艙壁的設置須依照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要求,設置最少3道水密艙壁,而水密艙壁的數目更會視乎船隻體積、結構和穩性等增加。此外,所有載客船隻亦須符合相關破損穩性要求。
海事處會為香港註冊的遠洋客船進行年度檢驗,包括檢查船隻的水密艙壁,以及結構、主機和安全設備等方面,確保全部符合標準,才會發出「客船安全證書」。
本地船隻檢驗[]
《商船(本地船隻)(安全及檢驗)規例》第548G章訂明本地船隻在設計和構造方面的規定:
- 有良好設計和構造;
- 有足夠穩定性;
- 有足夠乾舷;
- 以良好物料建造;
- 妥善裝嵌;
- 妥善維修;
- 經定期檢查;
- 適宜用作擬進行的作業,以及;
- 處於良好及可使用狀況。
圖庫[]
相關條目[]
註釋及參考資料[]
- ↑ 立法會五題:船舶安全,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