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渡輪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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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渡輪大典

無障礙通道Barrier-free access),是政府在現有渡輪碼頭公眾碼頭設置暢通易達設施,輔助行人及有需要人士上落船隻。這些設施包括「觸覺引路帶」(Tactile guide path)、「觸覺警示帶」(Tactile warning strips)與斜道等,以便利包括長者及殘疾人士在內的不同乘客組群使用有關公共交通設施及乘搭渡輪,而毋須經過梯級或石壆。

政府轄下的公共交通運輸設施,主要由運輸署海事處土木工程拓展署分別負責管理及維修。運輸署及海事處會因應有關人士的需要,在上述合適地點規劃和設計無障礙通道,而土木工程拓展署則負責興建和保養相關設施。

背景[]

1970年,香港由英國引入「傷健共融」概念,開始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發展。1984年,政府推出了第一份有關私人樓宇內為行動不便人士提供通道及設施的正式指引《設計手冊:傷殘人士使用的通道1984》(Design Manual: Access for The Disabled 1984)。迄今,這份設計手冊已經兩度修訂,《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1997)詳細載列在建築物內設置合理無障礙通道的各項強制性設計規定,適用於全新建築物及該手冊頒布後獲當局核准的建築圖則。而《建築物條例》列明建築物內無障礙通道及設施的設計規定。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國正式生效,並適用於香港。這條公約為傷殘人士權利提供全面保障,定出締約國應盡義務促進、保障和確保傷殘人士的權利,令他們在社會上享有真正平等,例如採取措施確保實際環境暢通無阻。對香港而言,政府有責任落實公約條文,而個別政府部門也為特定範疇的無障礙通道制定工作指引和研究報告,例如建築署於2004年出版的《暢道通行:良好作業指引》、運輸署為員工出版的《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

一直以來,政府在部分現存及新建的公共交通設施,包括渡輪碼頭公眾碼頭,裝設了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士使用使用該等設施,無障礙地到達目的地。

設計手冊2008[]

政府於2008年12月1日實施經修訂的《建築物(規劃)規例》第72條,並頒佈新的《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Design Manual: Barrier Free Access 2008),進一步改進無障礙設施設計的規定。運輸署路政署房屋署、負責場地管理的政府部門等,會在其轄下的交通設施、道路設施、公共屋邨、場地及設施內,設置視障人士觸覺引路徑和其他無障礙設施;並在加裝及翻新有關設施時,嚴格遵守《設計手冊2008》要求。

公共運輸設施方面,運輸署會根據《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在新建的公共運輸設施提供無障礙通道;並會在環境許可情況下,改善現有公共運輸設施,例如加裝下斜路緣和視障人士觸覺引路徑等。運輸署會諮詢各相關部門及當區居民;並在考慮所有收到的意見後,委託路政署安排施工。

此外,運輸署定期舉行「殘疾人士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工作小組會議」(Working Group on Access to Public Transport by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邀請殘疾人士團體、相關政府部門及公共交通營辦商出席,了解殘疾人士對公共交通服務的需求,現時參與會議的殘疾人士團體共有20個。

平機會調查報告[]

縱然如此,香港在室外空間應用無障礙設計方面,仍顯不足。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和《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調查公共處所的無障礙情況,以及該等處所的業主和管理人對提供無障礙通道或設施的政策及常規,是否有不足之處,並於2010年6月7日發表《公眾可進出的處所無障礙通道及設施正式調查報告》,就改善公眾可進出處所的無障礙通道、與附近環境連接和融合,以及方便使用者管理方法提出了建議。

報告指出,在1997年後落成的目標處所,雖然有較高易達程度,較能符合《設計手冊1997》和《設計手冊2008》,但整體情況仍未能令人滿意。業主和管理人把未能達標的辯解是處所在《設計手冊1997》頒布前興建。從另一角度,傷殘人士認為,業主和管理人對殘疾人士的需要敏感度不足或漠不關心,亦是引致問題的部分原因。

碼頭增設無障礙通道[]

政府積極跟進《平機會報告》的建議,全面檢視了政府部門和房委會轄下約3,900個市民經常到訪的處所,務求加快提升各場地的無障礙設施。即使部分並非報告所涵蓋的範疇,運輸署、海事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亦同時研究切實可行方法以加快提升轄下現有設施的無障礙通道,當中包括渡輪碼頭公眾碼頭、公眾登岸梯級等,並編訂具體施工時間表,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有關設施。[1]


早期公眾碼頭設計只有梯級上落,而大部分渡輪碼頭亦不設升降機,對殘疾人士,尤其使用輪椅的人士和視障人士較危險。因此,土木工程拓展署及海事處在有關公共交通設施加裝「觸覺引路帶」、「觸覺警示帶」、「下斜路緣」、殘疾人士優先等候區、斜道、來往車站月台的行人輔助線等。有關改善工程完成後,殘疾人士及其他有需要人士能夠更安全和方便地進出上述處所,在無需其他人協助下,更容易到達處所內各候車區及使用各種公共交通工具,進而可到達更遠的目的地。

設施種類[]

渡輪碼頭的無障礙通道工程一般包括供視障人士使用的「觸覺引路帶」與「觸覺警示帶」,碼頭斜道,,以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碼頭。[2]

觸覺引路帶[]

利用視障人士觸覺的凹凸紋引路帶,為他們提供一條安全路徑,引導他們到達目的地。觸覺引路帶由三款特製的「觸覺磚」所組成,分別為「方向指磚」、「危險警示磚」及「位置磚」。

現時一般採用預製混凝土件及陶瓷磚製造「觸覺磚」。預製混凝土觸覺磚厚約60毫米,通常用於一般由混凝土或路磚鋪設的行人路。陶瓷製觸覺磚厚約8毫米,常用於行人天橋及行人隧道等因結構關係或其他特殊環境,而不能使用較厚的預製混凝土觸覺磚的地點。此外,觸覺磚表面須防滑,而顏色需要與行人路本身顏色有明顯對比,使視障人士能夠容易察覺。

觸覺警示帶[]

由多片「危險警示磚」以單行或雙行排列組成的觸覺警示帶,常見於樓梯或斜道的頂部和底部及「下斜路緣」,利用視障者觸覺,提示他們前方路面的高度轉變和潛在危險。

碼頭斜道[]

設計要求[]

根據屋宇署《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第4分部「通道」顯示,無障礙通道設計要求如下:

除非地勢崎嶇或土地情況特殊,否則從可通往公眾街道或行人徑的地段界線上的某個顯著的位置,須有通道直接前往至少一個公眾通常使用的入口,或直接靠近該入口的地點,以及一部暢通易達的升降機。

倘若主要入口不是暢通易達,又或因地勢崎嶇、土地情況特殊或有陡峭的通道/行車道(例如地勢傾斜的地盤)而不能在地界上的顯著位置提供一個公眾通常使用的入口,則只要提供行車通道使殘疾人士可用車輛進出該建築物,而主要入口當眼的地方亦設置足夠的方向指示,清楚指示暢通易達入口的位置及前往該入口的路徑,便可獲接受。

設計:

  • 闊度
    • (1) 通道的淨闊度不得少於1050 毫米。
  • 暢通無阻
    • (2) 上述通道應沒有出現會妨礙輪椅通過的凸出危險物、梯級、行人路路緣(下斜路緣除外)、高斜度斜道、門或門廊,或其他令殘疾人士不能前往的障礙物。
  • 地面
    • (3) 通道須有堅固的表面。

觸覺引路帶:

  • 所列的建築物類別,均須提供圖6A及6B所示的觸覺引路帶的通道。觸覺磚/塊的規格示範載於圖6C。

圖集[]

相關條目[]

香港巴士大典條目


註釋及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政府文件[]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文件[]

傳媒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