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wnership),由海事處發出,用作識別本地船隻船東身份,以便對違法事宜作出檢控。
簡介
鑑於一年一次的船隻發牌制度,並不一定能提供有關船隻擁有權的證明,故在違法事件中要找出責任誰屬或在民事索償中追究何人犯錯往往出現困難。為解決這個問題,政府建議設立一個類似道路車輛發牌制度的船隻發牌制度,包括發出每艘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以及規定每艘船隻必須持有運作牌照[1]
其後經濟局於2002年2月制定兩條規例,包括《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當中訂立船隻發牌的新證明文件制度,該制度與道路車輛的發牌制類同,要求每艘本地船隻須領有「擁有權證明書」及運作牌照。證明書有助追查船隻的船東,以便對違法事宜作出檢控,亦使抵觸法例和在民事申索中具責任的一方亦更清晰。[2]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根據該條例,每艘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均獲編配獨特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該號碼也用作運作牌照號碼,與現有牌照號碼相同。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包含一個英文字母字頭,代表船隻類別:
- A:第 I 類別;
- B:第 II 類別;
- C:第 III 類別;
- P:舷外機開敞式舢舨,即「P4 舢舨」,以便與其他第 III 類別船隻有所區別。
至於第 IV 類別船隻,證明書號碼不含英文字母字頭,只有5個數字。
內容
擁有權證明書包括以下資料:
- 船隻名稱
-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 船隻的類別
- 船隻的類型
- 船隻的
- 船隻的總長度
- 船隻的長度
- 船隻的寬度
- 船隻的總噸位
- 船隻的淨噸位
- 船隻的材料
相關條目
註釋及參考資料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1999年3月16日。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兩條新船舶規例將提交立法會〉〔新聞公報〕,200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