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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事處於1989年發表諮詢文件《本地船隻檢討》,其中一項是設立「船隻身份證明書」;港府指該證明書無須每年更換,紀錄資料若有任何修改,船東應即時呈報以便當局修改證明書的資料。與此同時,經紀錄的資料除非獲發一張「操作證明書」並定期換領,否則便不能操作船隻,此舉使既有的船隻發牌制度及不切實際的雙重角色消失。<ref name="MD">《本地船隻檢討》(香港:香港政府海事處,1989年),第16頁。</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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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外,《本地船隻檢討》亦建議海事處向首次發出一個5位數字識別號碼,並永久使用;即使船隻日後易手後更改身份或資料,仍維持不變。<ref name="M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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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過廣泛諮詢公眾意見,經濟局於2004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列明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制度的要求,以改善本地船隻的安全、管理和規管。規例亦會改善本地船隻的分類及證明文件制度。本地船隻的類別由原有11類精簡為4類,使公眾更易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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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
2022年7月10日 (日) 05:34的版本
擁有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Ownership),由海事處發出,用作識別本地船隻船東身份,以便對違法事宜作出檢控。船東必須按照《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38條所訂,髹上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編號」。
每艘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須每年領牌,沒有領牌的本地船隻不得運載乘客。
歷史
本地船隻檢討
海事處於1989年發表諮詢文件《本地船隻檢討》,其中一項是設立「船隻身份證明書」;港府指該證明書無須每年更換,紀錄資料若有任何修改,船東應即時呈報以便當局修改證明書的資料。與此同時,經紀錄的資料除非獲發一張「操作證明書」並定期換領,否則便不能操作船隻,此舉使既有的船隻發牌制度及不切實際的雙重角色消失。[1]
此外,《本地船隻檢討》亦建議海事處向首次發出一個5位數字識別號碼,並永久使用;即使船隻日後易手後更改身份或資料,仍維持不變。[1]
設立擁有權證明書
鑑於一年一次的船隻發牌制度,並不一定能提供有關船隻擁有權的證明,故在違法事件中要找出責任誰屬或在民事索償中追究何人犯錯往往出現困難。為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於1999年初建議設立一個類似道路車輛發牌制度的船隻發牌制度,包括發出每艘船隻的「擁有權證明書」,以及規定每艘船隻必須持有運作牌照。[2]
經過廣泛諮詢公眾意見,經濟局於2004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列明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制度的要求,以改善本地船隻的安全、管理和規管。規例亦會改善本地船隻的分類及證明文件制度。本地船隻的類別由原有11類精簡為4類,使公眾更易明白。
此外,按規例所定的新證明文件制度,除了現行法例要求的運作牌照外,每艘本地船隻亦會獲發「擁有權證明書」。這項新規定有助追查船東,以便對違法事宜作出檢控,亦使抵觸法例和在民事申索中具責任的一方亦更清晰。[3]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根據該條例,每艘領有證明書的本地船隻均獲編配獨特的「擁有權證明書號碼」,該號碼也用作運作牌照號碼,與現有牌照號碼相同。[4]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包含一個英文字母字頭,代表船隻類別:
- A:第 I 類別;
- B:第 II 類別;
- C:第 III 類別;
- P:舷外機開敞式舢舨,即「P4 舢舨」,以便與其他第 III 類別船隻有所區別。
至於第 IV 類別船隻,證明書號碼不含英文字母字頭,只有5個數字。
內容
擁有權證明書包括以下資料:
- 船隻名稱
- 擁有權證明書號碼
- 船隻的類別
- 船隻的類型
- 船隻的
- 船隻的總長度
- 船隻的長度
- 船隻的寬度
- 船隻的總噸位
- 船隻的淨噸位
- 船隻的材料
相關條目
註釋及參考資料
- ↑ 1.0 1.1 《本地船隻檢討》(香港:香港政府海事處,1989年),第16頁。
- ↑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草案,1999年3月16日。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兩條新船舶規例將提交立法會〉〔新聞公報〕,2004年2月27日。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文件 - 《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及《商船(本地船隻)(避風塘)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20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