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渡輪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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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渡輪起源==
 
==持牌渡輪起源==
一直以來,當局會以形式批出個別航線的營辦權,牌照服務由[[運輸署|運輸署署長]]負責審批。牌照渡輪服務例如非必要航線、遊覧航線,以及特別服務如運載危險品貨車的渡輪服務)可應付乘客對某些服務的需求而其需求量通常並不足以把這些航線的經營[[專營渡輪|專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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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當局採用發牌形式,准許渡輪服務營辦商經營個別航線,這類牌照由[[運輸署|運輸署署長]]負責審批。由於有些航線服務需求不大,例如非必要航線、遊覧航線,以及特別服務如運載危險品貨車的渡輪服務,當局沒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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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些航線的經營[[專營渡輪|專利化]]。設立持牌渡輪服務,便可應付乘客對這類服務的需求。
   
 
鑑於渡輪乘客量持續下跌,而陸上運輸基建又不斷改善,政府1998年定決定將[[油蔴地小輪]]經營的離島、港內和新市鎮航線,以及由[[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經營的{{L|天星小輪|中環至紅磡航線}}歸納在一起,然後分拆為不同組合,公開招標讓有意經營者以持牌渡輪方式營辦。此等持牌航線當中有8條批予油麻地小輪,兩條批予天星小輪。
 
鑑於渡輪乘客量持續下跌,而陸上運輸基建又不斷改善,政府1998年定決定將[[油蔴地小輪]]經營的離島、港內和新市鎮航線,以及由[[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經營的{{L|天星小輪|中環至紅磡航線}}歸納在一起,然後分拆為不同組合,公開招標讓有意經營者以持牌渡輪方式營辦。此等持牌航線當中有8條批予油麻地小輪,兩條批予天星小輪。

2021年6月25日 (五) 12:34的版本

持牌渡輪Licensed Ferries),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04章《渡輪服務條例》(Ferry Services Ordinance,下稱「《條例》」)獲運輸署署長批予牌照經營的渡輪航線。本港大部分渡輪服務均由持牌渡輪營辦商經營,為離島提供必需對外交通服務,並為往來其他地區及穿梭兩岸的乘客提供另一項選擇

根據《條例》,持牌渡輪可以營運定點收費渡輪服務,運輸署會按法例發出渡輪服務牌照以規管渡輪服務的營運及收費,一方面能夠維持必需渡輪服務,另一方面可讓營辦商能夠因應渡輪市場改變而作出迅速調整。

此外,有70項主要為偏遠地區提供非常規服務的街渡渡輪,以及載運危險品車輛的汽車渡輪航線,營辦這些服務亦須申領渡輪服務牌照。

持牌渡輪起源

一直以來,當局採用發牌形式,准許渡輪服務營辦商經營個別航線,這類牌照由運輸署署長負責審批。由於有些航線服務需求不大,例如非必要航線、遊覧航線,以及特別服務如運載危險品貨車的渡輪服務,當局沒有充分理由 把這些航線的經營專利化。設立持牌渡輪服務,便可應付乘客對這類服務的需求。

鑑於渡輪乘客量持續下跌,而陸上運輸基建又不斷改善,政府1998年定決定將油蔴地小輪經營的離島、港內和新市鎮航線,以及由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經營的中環至紅磡航線歸納在一起,然後分拆為不同組合,公開招標讓有意經營者以持牌渡輪方式營辦。此等持牌航線當中有8條批予油麻地小輪,兩條批予天星小輪。

本港渡輪服務自1999年4月1日開始邁進新里程,15條港內外專利渡輪航線改為牌照形式營運,由5間渡輪公司瓜分。鑒於有一連串涉及油蔴地小輪服務的投訴,油蔴地小輪經運輸署署長批准,將其牌照轉讓給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有限公司,新渡輪由2000年1月中起接手經營這些服務。

批出牌照

渡輪服務牌照是由運輸署署長根據《渡輪服務條例》第28條批出,讓持牌人經營渡輪服務。《條例》第29條以往規定,不論是新批予還是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三年。署長可在牌照有效的任何期間,應持牌人請求,將該牌照期延續一段或多於一段期間,但每段延續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使到該牌照獲批予的期間,連同其所有延續期間,無論如何總計不得超過十年。

這項規定不但對渡輪營辦商造成行政負擔,增加了在十年期內申請牌照續期的次數,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礙他們為其渡輪服務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以財務規劃為例,使用並負責管理渡輪碼頭的渡輪營辦商,可於牌照期內將碼頭部分位置分租作商業活動,賺取非票務收入以補貼渡輪服務,從而減輕加價壓力。然而,渡輪營辦商與租戶之間的租賃安排,往往受制於牌照年期,局限了渡輪營辦商爭取增加非票務收入以補貼渡輪服務的可能性。

延長渡輪牌照年期

考慮到本地渡輪在公共交通的角色定位、營運特性、行業經營環境、市民對渡輪服務及票價的期望、法例規定等因素,政府提出修訂《條例》第29條,以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而牌照期總計上限為十年的現行規定則維持不變。

具體來說,建議生效後,假設營辦商首先獲批予五年期的牌照,其後便可申請續牌最長五年。在這個情況下,營辦商於整段十年期間內只須申請續牌一次,少於過往所需的三次(即獲批予為期三年的新牌照後,先獲續牌兩次,每次均為最長的三年期間,然後再獲續牌一次,為期一年),以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並鼓勵營辦商不斷提升服務質素。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於2018年6月2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1],並於11月14日獲得立法會三讀通過[2]。《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於11月23日正式生效,不論是新批予或延續牌照,每段牌照期由原來三年延長至五年,而牌照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3]

《條例》簡介

為確保渡輪整體服務水平,持牌渡輪受《渡輪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04章)規管,就批予經營渡輪服務的牌照、規管該等服務的經營及維持,以及附帶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專營渡輪服務相比,牌照渡輪是一種比較靈活的運作模式,可讓政府和營辦商能對市場因為陸上交通帶來的競爭和市民乘搭交通工具模式不斷轉變而作出迅速反應。

渡輪服務

《條例》訂明持牌人須於牌照期內,維持令運輸署署長滿意的「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

票價

運輸署署長可藉憲報公告,釐定就領牌服務中乘客、行李、貨品及車輛的運載可收取的最高船費。

票價調整

當局一般會就調整船費事宜,先向有關區議會或社區人士作出匯報及諮詢[4];而當局在審核調整票價申請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

  • 渡輪營辦商的財政狀況;
  • 營運成本、收入及回報增減的預測;
  • 渡輪營辦商過去提供有關渡輪服務的表現;
  • 公眾對建議票價的接受程度;以及
  • 渡輪營辦商採取的其他開源節流措施。

渡輪碼頭

運輸署在持牌渡輪服務所使用碼頭的維修及裝修工程方面擔當統籌角色,而各相關工務部門(例如建築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及機電工程署)則負責這些碼頭的維修和保養工作,例行維修及保養工程包括檢查和維修結構牆壁及樑柱、碼頭泊位升降台及擋板等。

運輸署監察與規管

運輸署轄下「管理及輔助客運科」其中一個職責,是負責專營渡輪、持牌渡輪和街渡服務的政策、策劃、發展、規管和監察工作;管理及輔助客運科設有兩個分部-管理事務部和渡輪及輔助客運部。

渡輪及輔助客運部的工作包括就特定交通工具進行檢討和研究、作出規劃及與業界代表舉行定期會議。亦負責渡輪牌照的招標工作、處理續期的申請,以及批出和續批渡輪專營權。

轉讓牌照

根據《條例》第30條,未經運輸署署長批准,持牌人不得轉讓牌照。運輸署在評估牌照轉讓時的考慮因素,與批出新牌照大致相同。[5]

直到目前為止,只有油蔴地小輪於1999年批出的8條渡輪牌照在2000年轉讓,並未有其他渡輪公司中途轉讓渡輪牌照。

撤銷牌照

作出報告

運輸署署長須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報告他於上一年內根據本部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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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及參考資料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新聞公報〕,2018年6月15日。
  2. 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counmtg/voting/v20181114.pdf
  3.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今日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運輸署新聞公報〕,2018年11月23日。
  4.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局,有關牌照渡輪服務的參巧資料,1999年3月26日
  5. ,〈運輸署批准油蔴地小輪轉讓牌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運輸署新聞公報〕,1999年11月2日。

外部連結

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