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渡輪(Licensed Ferries),是指根據香港法例第104章《渡輪服務條例》(Ferry Services Ordinance,下稱「《條例》」)獲運輸署署長批予牌照經營的渡輪航線,主要為乘客量較低或個別地區居民提供服務。根據《條例》,持牌渡輪可以營運定點收費渡輪服務,運輸署會按法例發出牌照以規管渡輪服務的營運及收費。
本港絕大部分渡輪服務[1]均由持牌渡輪營辦商經營,為離島提供必需對外交通服務,並為往來其他地區及穿梭港九兩岸的乘客提供另一項選擇。此外,有70項主要為偏遠地區提供非常規服務的街渡渡輪,以及載運危險品車輛的汽車渡輪航線,同樣須申領渡輪服務牌照。
另一方面,若個別人士以包船形式營運載客服務而不涉及個別收費,則毋須向運輸署申請渡輪服務牌照。有關人士可在符合相關法例下,使用公眾碼頭及公眾登岸堤階上落乘客。[2]
持牌渡輪起源[]
以牌照形式規管渡輪服務,是由1982年開始。當局採用發牌形式,准許渡輪服務營辦商經營個別航線,這類牌照由運輸署署長負責審批。由於有些航線服務需求不大,例如非必要航線、遊覧航線,以及特別服務如運載危險品貨車的汽車渡輪服務,當局沒有充分理由把這些航線的經營專利化。設立持牌渡輪服務,運作模式較靈活,可應付乘客對這類服務的需求,讓政府和營辦商能對市場因為陸上交通帶來的競爭,和市民乘搭交通工具模式不斷轉變而作出迅速反應。
公開招標[]
鑑於渡輪乘客量持續下跌,而陸上運輸基建又不斷改善,政府1998年定決定將油蔴地小輪經營的離島、港內和新市鎮航線,以及由天星小輪經營的中環至紅磡航線歸納在一起,然後分拆為不同組合,公開招標讓有意經營者以持牌渡輪方式營辦。此等持牌航線當中有8條批予油蔴地小輪,兩條批予天星小輪。
本港渡輪服務自1999年4月1日開始邁進新里程,15條港內外專利渡輪航線改為牌照形式營運,由5間渡輪公司瓜分。鑒於有一連串涉及油蔴地小輪服務的投訴,油蔴地小輪經運輸署署長批准,將其牌照轉讓給新世界第一渡輪服務有限公司,新渡輪由2000年1月中起接手經營這些服務。
批出牌照[]
根據《條例》第28條,運輸署署長可考慮將有關渡輪服務牌照批予署長認為適當而又有興趣經營航線的營辦商;但在批予牌照之前,署長須就有關牌照批予的建議和牌照條件,諮詢海事處處長及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3]
《條例》第29條以往規定,不論是新批予還是延續的牌照,每段牌照期最長為三年。署長可在牌照有效的任何期間,應持牌人請求,將該牌照期延續一段或多於一段期間,但每段延續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使到該牌照獲批予的期間,連同其所有延續期間,無論如何總計不得超過十年。
這項規定不但對渡輪營辦商造成行政負擔,增加了在十年期內申請牌照續期的次數,亦在一定程度上窒礙他們為其渡輪服務作出較長遠的規劃及投資。以財務規劃為例,使用並負責管理渡輪碼頭的渡輪營辦商,可於牌照期內將碼頭部分位置分租作商業活動,賺取非票務收入以補貼渡輪服務,從而減輕加價壓力。然而,渡輪營辦商與租戶之間的租賃安排,往往受制於牌照年期,局限了渡輪營辦商爭取增加非票務收入以補貼渡輪服務的可能性。
延長渡輪牌照年期[]
為期3年的渡輪牌照不能進行長遠規劃及投資,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於2007年8月29日召開特別會議,議員們要求運輸署延長有效期。[4]
| 議員們要求運輸署延長有效期之內容 | ||
|---|---|---|
| 議員的建議 | 政府的回應 | |
| 議員王國興認為為期3年的牌照安排無助保持穩定的渡輪服務。該安排亦會對有關營辦商分租碼頭舖位供進行商業及零售活動造成困難,因為很少商戶願意簽訂只有3年期的租約。因此建議延長牌照的有效期,以解決上述問題,並且避免每3年便需作出招標安排。 | 運輸署署長黃志光在回應時表示,在研究有關的標書時,政府當局會確定投標者有否長期提供離島渡輪服務的願景。倘若中標的營辦商表現理想,有關的渡輪服務牌照便可一再續期,時限可長達10年。 | |
| 議員陳偉業認為為期3年的牌照安排不可以接受及荒謬,指有關安排無助進行長遠規劃及投資,並且武斷及不公平,因為專營巴士公司專營權的有效期為10年,因此合理經營的年期是不可少於5至10年[5]。 | 以往當局也是向渡輪公司批出專營權營運離島渡輪服務,然而由於服務質素問題,專營權已被有效期為3年的渡輪服務牌照所取代,以方便控制質素及提供更大彈性。 | |
| 議員劉健儀指渡輪服務運作成本高昂,3年的合約太短令渡輪無辨法經營[5];認為有需要延長相關渡輪服務牌照的有效期,使各營辦商可收回其在渡輪營運方面的巨額投資。 | 運輸及房屋局副秘書長(運輸)朱曼鈴在回應時重申,3年的牌照安排可令政府當局在監察離島渡輪服務的營辦商時更具彈性,從而保障離島居民的利益。 | |
| 議員李永達同意委會的意見,指考慮到牌照有效期太短,會令渡輪營辦商無法從旨在創造非票務收入以資助渡輪營運的活動中賺取利潤;認為3年的牌照安排不可取。因此促請政府當局延長牌照的有效期,以便徹底解決渡輪營運問題。 | 運輸署署長黃志光指3年或更長有效期的牌照安排各有利弊。然而,考慮到渡輪營運與昔日所面對的挑戰大相逕庭,而且離島的人口及渡輪客量時有變化,當局認為3年的牌照合約期安排較為恰當,有助政府視乎營運者的表現決定是否續約;亦給予營運者彈性根據情況考慮是否續約,對兩方面都有好處[5]。他亦重申有關安排以往一直運作良好,儘管設立有關安排,但營辦商若表現良好,相關的渡輪服務牌照通常會獲得續期。 | |
離島區議會主席林偉強在2008年2月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商討過離島渡輪營運問題,會上鄭透露正計劃一次過批出長達10年的營運期,讓有興趣的公司放膽去競投。[6][7]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何宣威在2月22日立法會交通事務委會會議時表示,政府會非常積極考慮把離境渡輪航線的經營權由每3年檢討續期一次延長至10年,與其他公共事業如巴士、電力公司等看齊;惟指出因時間緊迫,批出的經營年期將維持於3年,當局在下一次審批時才會考慮把經營權年期延長。港九小輪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伍兆緣表示當時渡輪公司的牌照有效期為10年,但要每3年和政府就專營航線續期,較長的經營權有利公司部署,投資渡輪咁多錢,3年根本不能翻本;他亦指出一旦延長年期會對經營失去彈性,若出現虧蝕亦只能經營下去[8]
考慮到本地渡輪在公共交通的角色定位、營運特性、行業經營環境、市民對渡輪服務及票價的期望、法例規定等因素,政府提出修訂《條例》第29條,以延長經營渡輪服務牌照的批予及延續期限,由三年增至五年,而牌照期總計上限為十年的現行規定則維持不變。
具體來說,建議生效後,假設營辦商首先獲批予五年期的牌照,其後便可申請續牌最長五年。在這個情況下,營辦商於整段十年期間內只須申請續牌一次,少於過往所需的三次(即獲批予為期三年的新牌照後,先獲續牌兩次,每次均為最長的三年期間,然後再獲續牌一次,為期一年),以便利渡輪營辦商作出較長遠規劃及投資,從而改善渡輪服務的財務可行性,並鼓勵營辦商不斷提升服務質素。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於2018年6月2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9],並於11月14日獲得立法會三讀通過[10]。《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於11月23日正式生效,不論是新批予或延續牌照,每段牌照期由原來三年延長至五年,而牌照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年,包括所有續期的期限。[11]
運輸署監察與規管[]
為確保渡輪整體服務水平,持牌渡輪受《渡輪服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04章)規管,與渡輪服務牌照相關的事宜,則大多由運輸署署長決定。《條例》訂明持牌人須於牌照期內,維持令運輸署署長滿意的「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
渡輪服務[]
持牌渡輪營辦商渡輪服務的航線、航班時間表、收費表、航行距離及航行時間,是按照運輸署發出的「服務詳情表」制定;如要更改班次,除要獲得運輸署審批外,營辦商亦會深入考慮多項營運因素,包括船隻和人手調配、經營成本等。
每當營辦商因不能預見的情況,如船隻機械故障,而需暫停或更改領牌服務,香港法例第104章第32條便適用。若暫停或更改領牌服務,則會透過多種方式,包括透過運輸署網站及在碼頭張貼告示,向公眾公布。
船費[]
運輸署署長根據《條例》規定,釐定持牌渡輪服務票價,然後藉憲報公告,釐定就持牌服務中乘客、行李、貨品及車輛的運載可收取的最高船費,持牌渡輪服務營辦商不得收取較最高船費為高的費用。
任何人乘搭正用作領牌服務的渡輪時,不得乘搭艙位等級高於其所付船費的艙位等級。大部分離島渡輪航線的星期日及公眾假期票價較平日高,票價差距旨在補貼每天出入離島乘客的平日票價。就有關貨票收費基準,按牌照規定以長闊高計算貨物的立方米作收費。
票價調整[]
按照既定程序,持牌渡輪營辦商在有需要時可向運輸署申請加價,署方會相應處理有關申請,就調整船費事宜,諮詢有關區議會或社區人士。[12]
運輸署審核個別營辦商調整票價的申請時,基本上考慮了一籃子因素,包括:
- 渡輪營辦商的財政狀況;
- 營運成本、收入及回報增減的預測;
- 渡輪營辦商過去提供相關渡輪服務的表現;
- 公眾對建議票價的接受程度;
- 渡輪營辦商採取的其他開源節流措施。
渡輪碼頭[]
運輸署在持牌渡輪服務所使用碼頭的維修及裝修工程方面擔當統籌角色,而各相關工務部門(例如建築署、土木工程拓展署及機電工程署)則負責這些碼頭的維修和保養工作,例行維修及保養工程包括檢查和維修結構牆壁及樑柱、碼頭泊位升降台及擋板等。
轉讓牌照[]
根據《條例》第30條,未經運輸署署長批准,持牌人不得轉讓牌照。運輸署在評估牌照轉讓時的考慮因素,與批出新牌照大致相同。[13]
直到目前為止,只有油蔴地小輪於1999年批出的8條渡輪牌照在2000年轉讓,並未有其他渡輪公司中途轉讓渡輪牌照。
撤銷牌照[]
根據《渡輪服務條例》第104章第31條,渡輪服務持牌人須於牌照期內,維持令運輸署滿意的適當而有效率的渡輪服務。如營辧商的表現未如理想,署方會要求營辦商改善。如有需要,運輸署最終可考慮撤銷牌照。
作出報告[]
運輸署署長須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報告他於上一年內根據本部所採取的一切行動。
相關條目[]
註釋及參考資料[]
- ↑ 目前只有天星小輪營運的兩條港內線航線為專營渡輪
- ↑ 大嶼山對外渡輪服務,大嶼山發展委員會交通及運輸小組,2014年11月10日
- ↑ 立法會六題︰紅磡渡輪服務,2011年11月9日
- ↑ 交通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紀要(檔號:CB(1)101/07-08),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2007年8月29日
- ↑ 5.0 5.1 5.2 〈議員冀延長渡輪合約期〉,《星島日報》,2007年8月30日。
- ↑ 〈延渡輪專營權吸引競投〉,《大公報》,2008年2月20日。
- ↑ 參見的2008年2月20日報章:〈離島航線擬批營運10年〉,《東方日報》; 〈增四條離島航線吸引力 渡輪擬批十年營運期〉,《太陽報》。
- ↑ 〈離島渡輪專營權擬延至10年〉,《明報》,2008年2月23日。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刊憲〉〔新聞公報〕,2018年6月15日。
- ↑ 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counmtg/voting/v20181114.pdf
- ↑ 〈《2018年渡輪服務(修訂)條例》今日生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及運輸署新聞公報〕,2018年11月23日。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局,有關牌照渡輪服務的參考資料,1999年3月26日
- ↑ ,〈運輸署批准油蔴地小輪轉讓牌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及運輸署新聞公報〕,1999年11月2日。
外部連結[]
票價[]
- 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本港離島渡輪服務的票價,200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