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渡輪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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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渡轮Franchised Ferries),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104章《渡轮服务条例》(Ferry Services Ordinance,下称《条例》)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予专营权,授权经营渡轮服务。

专营权起源[ | ]

以往,香港渡轮服务主要由油蔴地小轮天星小轮两间专营公司提供。随着陆上道路网改善和填海工程进行,加上渡轮服务乘客量日渐下降,而经营成本却不断上升,专营渡轮服务实难以经营下去。

鉴于专营渡轮公司一直面对重大经济困难,政府曾就专营渡轮网络进行详尽检讨,探究如何能使营办商善用资源,以维持及改善必需的渡轮服务。结果,油蔴地小轮取消了一些非必要航线,使该公司得以调配资源,维持并改善必需离岛线服务。非必需航线从专营渡轮网络中取消后,如理由充分的话,可采用持牌服务形式招标承办,让市场需求决定这类航线是否值得继续营办,以及其服务水平、收费额和经营规模。

油蔴地小轮专营权在1999年3月31日期满,当局提早一年就油蔴地小轮所有离岛、新市镇及港内航线渡轮服务,连同天星小轮先前以专营权方式经营的中环至红磡航线,以数个持牌渡轮服务组合的方式招标。此等持牌航线当中有8条批予油蔴地小轮,两条批予天星小轮。[1]

此后,天星小轮成为本港唯一专营渡轮营办商,经营两条专营航线,即中环至尖沙咀湾仔至尖沙咀航线

批出专营权[ | ]

渡轮专营权通常涵盖提供多条航线的服务网络,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透过公开投标或其他适当方式批予。政府将渡轮专营权批予渡轮服务营办商时,主要考虑营办商能否提供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

专营权初次可批出的年期,最长15年,可续期一次或多次,合共不多于15年。 专营公司须在不少于专营期届满前2年提出延续该专营权的申请;行政会议在专营公司提出请求后,如信纳该公司能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并信纳延续其专营服务是符合公众利益,即可延续该专营权一段或多于一段不超过15年的期间。[2]

渡轮服务[ | ]

专营权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明条件规限,该等条件可包括码头管理及商业发展、码头租金及概括地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专营公司在专营期内任何时间,均须维持令运输署署长满意的适当而有效率的渡轮服务。

大部分与渡轮服务专营权相关的重要事宜,例如开办新服务、设置停靠点和釐定最高票价等等,均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

票价[ |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釐定就任何专营渡轮服务中乘客的运载可收取的最高船费,以及因应乘客类别、专营服务经营时间及渡轮舱室水准,釐定船费。

票价调整[ | ]

《条例》订明,专营渡轮航线的加价申请须由行政会议决定。政府在评估专营渡轮航线加价申请时,会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然后向行政会议提交建议,新收费须通过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确立。[3]

当局在审批渡轮服务的加价申请时,会考虑下列因素:

  • 渡轮营办商的财政状况;
  • 渡轮营辨商的营运成本、收入及回报变动的预测;
  • 渡轮营办商过去提供相关渡轮服务的表现;
  • 公众对建议票价的接受程度;
  • 渡轮营办商采取的开源节流措施。

停止经营[ | ]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八款,运输署署长可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下,准许专营公司停止经营一项渡轮服务。[4]

相关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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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巴士大典条目

外部链接[ | ]

注释及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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